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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效力

个人/单位保证          2016-10-13 阅读:333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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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和一般保证

保证是一种担保形式,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它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特别注明是“一般保证人”的,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证人。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是在主合同依法审判或仲裁后,确认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行。

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保证人则不享有该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

二、保证合同的效力

一般来说保证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但必须符合以下生效要件: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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