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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利息不受保护,如何界定不受保护高额利息范围

民贷案例          2016-10-10 阅读:26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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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7日,被告裴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5%,借期3个月,将本息一并打入借条,出具借条载明金额为57.5万元。2012年1月21日、3月28日,被告通过中间人分别偿还原告10万元、5万元;同年4月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偿还原告10万元;同年8月27日、11月5日,原告通过中间人分别偿还原告25万元、5万元。2013年1月20日左右,原、被告和中间人对该笔借款进行算账,被告还欠原告23万元。2013年9月9日,被告再次通过中间人偿还原告1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9月27日【6个月(含)以下期限】贷款年基准利率为6.1%。

原告刘某某仅认可收到被告直接还款10万元和中间人转交55万元,要求被告裴某某偿还余款22.5万元及利息。被告裴某某则辩称,其偿还65万元已超出法律规定应偿还的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并保留要求原告返还超法律范围多收取的近50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借款5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但约定月利率5%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且也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额利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间人替原告向被告要款,与原告形成代理关系。被告通过中间人给付的另30万元也属于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先后偿还原告65万元,应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原则予以扣除。截止2013年9月9日,被告已经多偿还原告4.59万元。原被告借贷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司法解释对利率问题作了新的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注意,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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