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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签合同实为借款担保,法院如何界定合同性质

民贷案例          2016-10-11 阅读:20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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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6月,杨某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建筑面积87.17平方米;售价10万元。同日,郑某给杨某出具收据,今收到杨某购房现金10万元。2015年9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郑某立即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院观点

发现90余平方米房屋售价仅为10万元,支付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询问,杨某承认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以此约束郑某还钱。由此,法官告知杨某,需变更诉讼请求,将合同纠纷改为民间借贷案件,目前,此案正在重新审理中。

律师说法

在订立买卖合同设立让与担保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则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由于在债务到期前债权人已经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因此自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让与担保是通过将责任财产特定化并优先受偿的方式来实现担保功能的。既然让与担保属于优先受偿的担保,那么它自然也要受到流押禁令的约束:不能直接要求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必须负清算义务——将拍卖所得价款的多余部分返还债务人,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

民贷纠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存在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一定成立房屋买卖关系,书面借款合同亦非认定借贷关系不可缺少的要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定。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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