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浦某和陈某是生意场上的朋友。前年12月,浦某向陈某的账户汇入28.2万元。当天,陈某向浦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8.2万元,月息3%,借期3个月。后来陈某没有还款,浦某起诉陈某要求归还借款28.2万元并按月息3%支付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和浦某约定的月息3%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因此判令陈某归还借款28.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浦某利息。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案件较为普遍,但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现在该司法解释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通过律师费、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形式掩盖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高额利息。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性质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与利息相同,为防止出借人规避法律,以违约金的方式获取高息,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