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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栏签名,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民贷案例          2016-10-11 阅读:45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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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蔡某与小蔡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15日,小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吴先生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父亲蔡×作担保,向吴××借款人民币10万元”。蔡某在“借款人”一栏小蔡的名字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日,吴先生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0万元现金,当着蔡某的面交给小蔡。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蔡氏父子告上法庭。

小蔡签收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有蔡某出庭应诉。法庭上,吴先生称,蔡某在“借款人”栏签名,应为共同借款人。蔡某对借款已交付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父亲蔡×作为担保”,而蔡某签名的位置又在“借款人”一栏,根据体系解释下“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解释规则,应当认定蔡某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款为合同法的体系解释,即是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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