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口头借贷纠纷的管辖

诉讼管辖          2016-10-14 阅读:42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一、借款人不履约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出借人不履约的情形

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口头借贷纠纷的管辖

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时,如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给出借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出借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100.67, 216.73.216.44, 10.2.100.67, 10.2.100.6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