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7日,成都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出纳戴某、李某及蔡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站北支行,李某将自己在该行6228**********0916帐户中的88.32万元转入蔡某在该行6228***********0112的账户内,2007年11月8日,蔡某在该行账户中的资金88.2万元转入四川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内。四川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其有关内容为:四川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80万元,四川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的51%即91.8万元,蔡某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为49%即88.2万元,四川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实际收到四川xx医药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出资91.8万元、蔡某的出资88.2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从银行转出和转入款项的账户、资金金额、资金流向、四川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收取情况看,李某的银行账户内的88.2万元作为蔡某的股东出资,通过蔡某的银行账户进入四川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蔡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关系,故应认定李某和蔡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即李某借款给蔡某88.2万元用于蔡某在四川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律师说法
1、借贷关系成立的判决标准。
借贷关系的成立主要是两个标准: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二是发生借贷行为。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2、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