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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债权人需继续举证

民贷案例          2016-10-15 阅读:40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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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甲手持一张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某乙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某乙确认其书写了该借条,但是否认某甲支付了100万元。某甲陈述该笔借款为系现金支付。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某甲应当就该合同生效的事实即已经提供贷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过法院对某甲本人的询问,某甲对资金来源、交易过程等事实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交易习惯,无法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某甲应当承担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

1、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交借据。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到庭陈述自己的经济能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当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判。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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