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共同经营某服装店,后丙提出退伙,退伙金额为18万元,因丙想提前拿到18万元退伙现金,甲就向丙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甲丙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丙退出了合伙,甲向丙支付了10000元后未再支付其余款项。丙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甲偿还借款。甲确认其欠丙17万元但是否认系借款而是退伙资金,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找来了乙作证,丙对于甲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法院观点
丙虽提交了借条但是不能证明其实际交付了款项,甲认为其欠丙17万元系因丙要退伙而产生,并且就其主张的个人合伙法律关系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作为抗辩一方的甲完成了有效的举证责任,支持了其抗辩主张。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常见的此类基础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结欠货款、加工承揽合同结欠加工费、委托合同结欠代理费等。
在被告提出此类抗辩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被告完成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举证义务后,原告主张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提醒借贷纠纷被告,被告可抗辩的理由还包括:
1、依据法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依据法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