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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罪的解析

民贷资讯          2016-10-13 阅读:29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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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监会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2016年10月10日下午,银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透露,银监会将加快推动出台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

同时,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人、集资协助人、集资参与人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厘清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失、惩戒与打击的标准和界限,形成先教后惩、依法处置的社会氛围。

据澎湃新闻报道,杨家才说,银监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的力度。首先是重点整治投资理财领域的非法集资,层层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妥善分类处置。“该整治的政治,该清退的清退,该打击的打击,此类机构的登记注册该暂停的暂停,平稳有序化解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

二、非法集资罪解析:

非法集资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诈骗技术手段增强,项目巧立名目颇多,非法集资犯罪日益增强。银监会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尽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标清非法集资罪责界限,细化非法集资罪责要点,加强惩治非法集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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