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某某非法集资案情简单介绍:
赖先生到清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自己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李某以借钱给予高额利息的方式,骗走了人民币460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李某某以银行过桥业务,让赖先生投资借钱,“银行过桥业务,是某些人或某些公司在银行贷款,到期这部分人或公司还不了贷款,只能通过民间融资先将银行贷款还上,之后再将贷款贷出来还给民间融资方,再给点手续费就行了”。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交代,向包括赖先生在内的7名受害人,共借款1700多万。李某某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的利息回报方式,诱骗投资人投资高额资金,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二、非法集资罪名的分析: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在本案中,赖先生过分信赖李某某,以李某高额利益为诱导,被李某骗取几百万元。李某则向不同的人们借贷虚构投资项目,许以高额的利息回报,诱骗投资人。
在集资后如出现集资款项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或者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况将定性为非法集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