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订立借贷保证合同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民贷案例          2016-10-13 阅读:25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原告李某将20万元出借给林某,由林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利息,并由被告蒋某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上蒋岳某。后因林某无法归还借款,原告李某遂将被告林某、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林某归还借款,蒋某承担担保责任。蒋某认为保证人不是自己,而是蒋岳某。

法院观点

本案无证据证明当时蒋某同意由其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蒋某认为征得蒋岳某同意为借款提供保证,故代为签名;而原告李某认为当时是由蒋某为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意思表示错误,保证合同未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为借贷提供担保需谨慎,特提醒注意以下事项:

1、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

4、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