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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算协议与借款合同关系,如何区分二者

民贷案例          2016-10-16 阅读:62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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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8日、5月23日,林某某分别向梁某交付3000万元和2000万元。2011年9月1日,林某某与梁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对于合作的目的及项目进行了约定,并对高额的投资回报作出了承诺。2011年9月20日、9月21日,林某某分别向梁某交付950万元和350万元。2013年1月15日,林某某、梁某在《债务处理协议》中约定:林某某对梁某的所有债权截止2013年1月15日本息合计为1.15亿元(本金部分为6300万元……),今后不再计算利息,同时废止林某某和梁某双方之间的借贷及合作协议。2013年4月13日,林某某、梁某在《协议书》中约定:根据《债务处理协议》的精神和原则,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经过进一步沟通和协商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协议书》签订后,梁某向林某某还款共计6916750元。

法院观点

在《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基于偿还债务的事实情况,重新安排了债务处理的方法,双方对于欠款本金总额1.15亿元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在项目抵扣欠款数额及利息、违约金方面作出了重新的安排,最终双方确认梁某尚欠林某某4045.7424万元。法院认为《协议书》是双方基于《投资合作协议》及《债务处理协议》所作出的最终债务处理的约定,属于双方在公平基础上一致协商的结果,属于当事人之间基于债务所作出的合理安排,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律师说法

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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