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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亲戚之间,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民贷案例          2016-10-16 阅读:24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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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甲有个妹妹黄乙,嫁给了曹乙,曹乙有个姐姐曹甲,嫁给了李某。而李某和孙某是生意合伙人。去年4月7日,李某曾通过黄乙介绍,向黄甲借款50万元,事后,李某向黄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黄甲现金伍拾万元正,月利率贰分,月付息。借款人李某,2011年4月7日。”去年7月,李某返还了借款本息,但当时没有收回借条,因为是亲戚间借款,双方也都没在意。但就是这张借条,导致此后第二笔借款成为糊涂账的根源。

同年8月11日,李某向黄甲借款170万元,但这笔钱是转账到其合伙人孙某提供的账号上。9月,李某、曹甲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2万余元。李某还向黄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黄甲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正。借款人李某,2011年9月1日。”此后,黄甲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李某并未回绝,提出以房屋抵债,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起诉到龙湾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两张《借条》原件均由原告持有,而借条原件通常作为重要债权凭证的民间交易习惯,原告上述解释有一定可能性,也有证人黄乙证言印证;相反被告的解释可能性较小,转账给原告2万余元系代孙某交利息的说法未提供任何证据;第三,从原告事后向李某催讨借款,李某并未回绝,而是提出以房屋抵债的情况来看,李某欠黄甲借款的可能性较大,且在此过程中,李某并未提出收回《借条》原件,解释存在矛盾。

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尚欠黄甲借款本金170万元。判决李某、曹甲共同向黄甲返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民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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