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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替他人承担借款,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贷案例          2016-10-17 阅读:959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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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小吴因资金周转向曹某借款但并未按期归还,曹某便向其追讨。小吴的父母于2014年3月8日向曹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今借到曹某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此款由小吴所借,现我承担并归还。此款在2014年过年之前归还。小吴的父母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农历腊月27日,小吴父亲吴某经手归还曹某5000元。后曹某起诉,要求小吴的父母立即偿还欠款16万元及其利息。对小吴父亲经手归还的5000元,从欠款利息中扣除。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夫妇自愿为其子小吴承担借款,向曹某出具借条,曹某与吴某夫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但二人逾期未偿还,曹某要求两人立即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吴某夫妇逾期未偿还借款,显属违约,曹某要求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吴某已付的5000元,应从本金16万元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上述借款系吴某夫妇共同签名,二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遂判决如上。

律师说法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特征:(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4)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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