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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明确身份的名字,是否可认定为保证人

民贷案例          2016-10-16 阅读:30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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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5日,因为儿子购买婚房,刘某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8个月。张某要求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要求刘某必须另行找人提供个人担保。刘某遂找到其亲戚李某,由李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未明确注明其为保证人或承担保证责任。

2015年9月14日,借款到期,张某联系刘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表明目前资产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张某迫于无奈,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李某却始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刘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在上述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刘某应按约定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张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的保证人身份,通过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李某为保证人。遂依法判决如下:1、刘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做提醒,如果为他人借款作担保,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

4、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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