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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主张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法院如何认定

民贷案例          2016-10-16 阅读:41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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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朱某是多年的朋友,2012年5月20日被告朱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68万元的请求。2012年5月22日原告从农业银行取款48万元,连同家中的现金积蓄20万元一同交付给被告朱某,被告朱某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某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2年5月22日至2013年5月21日。被告朱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遂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某偿还借款本金陆拾捌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朱某辩称:借条是我出具的,但原告并没有将68万元的借款实际交付于我。我多次向原告讨要借条,原告声称借条已丢失,我要求原告出具一个借条丢失的情况说明,原告不肯,并称我们是多年的朋友,他不会干那缺德事的。出于信任,我也没再坚持要求原告出具借条丢失的说明。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但被告抗辩称没有收到原告实际支付的款项,且原被告都认可彼此是多年的朋友,被告未索要回借条的理由也符合常理。因此,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现金的事实。然而,原告对于借贷事实的证据只有借条,对于金钱的给付只有原告自己的陈述,并未进一步提供具体的证据。此外,经核实,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22日原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余额为89578.6元,与原告起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告从农业银行取款48万元”相矛盾。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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