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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情形,借贷虚假诉讼的后果

借贷常识          2016-10-16 阅读:23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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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2月,蔡某和妻子王某打官司离婚,为了多分些财产,他向律师黄某请教。黄某说,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需用夫妻共同财产优先偿还。于是,蔡某找到堂叔,虚构向对方借钱买房,并开了张借款时间为2006年6月、总额为12万元的欠条。随后,他请婶婶出面,到法院起诉自己。2009年6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蔡某偿还堂叔本金及利息合计125400元。欠条判决生效不久,蔡某又让堂叔到法院申请执行,查封他和妻子名下的一处房产。2011年7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这套房产。这样,即便顺利离婚,妻子王某也分不到多少共同财产。

然而,王某也是有心人,她发现蔡某的鬼魅伎俩后开始投诉。心虚的蔡某,在2011年8月到公安局自首。

法院观点

经法院审理,蔡某因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法院两次作出错误判决,严重妨害司法活动,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判刑半年;其堂叔也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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