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6月12日向李某借款1万元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并约定该借款于同月26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返还。后经李某向王某催要,王某也未返还。李某于2012年7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王某辩称:同意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但利息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法院观点
《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针对的是约定还款期限内,也就是本案中约定的还款期2011年6月26日前,如果王某在此期限内还款,则不用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7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王某未按约返还借款,同时李某与王某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李某借款1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