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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引争议

民贷案例          2016-10-17 阅读:218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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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子王某与张某是好朋友。2011年9月,在太原做药材生意的王某因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便找到朋友张某借款。张某一听说朋友有难处,想也没想便借给了王某3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款。因为碍于朋友情面,张某也没有和王某提到借款利息,在他看来,朋友还钱时肯定会多少给自己一点利息,如果借款时就提出来,反而会伤了双方之间的感情。一年时间很快过去了,王某却始终没有还款的意思。张某几次暗示,王某都装糊涂,终于,张某憋不住了,他告诉王某自己生意上遇到些问题,想把钱要回来周转一下。去年10月,张某找到王某要钱,没想到王某根本不予理会,只是冷冷地表示他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说。想到当初自己好心把钱借给王某,连利息都没有算,而王某非但没有按期还款,现在自己同样需要用钱了,对方却拒绝还款。于是,越想越气的张某便将朋友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欠款,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庭审中,王某同意还钱,但对于利息一事,他认为借据上没有写明,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无息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张某在王某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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