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尽管本案起诉时间距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对于约定还款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如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后起诉,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债务人据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受法律保护。但同时法律为了避免诉讼时效制度引起的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状态,法律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如果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权利人即使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权利法律也不予保护。
其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
但是按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
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
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