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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应偿还

民贷案例          2016-10-17 阅读:28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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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2014年12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

法院观点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是在综合平衡债权人利益与配偶一方的利益后作出一种选择。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定和防范债务人借助离婚逃避债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出现通过恶意举债侵害配偶权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当夫妻关系出现恶化的情况下更为严重。所以,应以债权人的选择为准。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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