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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效率违约,违约金与其预定金额的限制

违约金计算          2016-10-18 阅读:28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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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与效率违约

违约金不仅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而且因其确定的预期还起到了预防一般民事责任所不能预防到的某些因预期不同而造成的违约行为。但我们也提到,有时在有违约金条款地情况下当事人还是选择了违约,而且在实践中此种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人可能会对违约金的预防功能产生疑问。其实,这涉及效率违约的问题,而与违约金的预防功能无关。违约金是通过预先确定当事人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预期而起到预防作用的,在预期确定情况下违约就不在是违约金所能左右的了。此时的违约其实是一个效率违约的情况。

效率违约是指如果违约方在依法赔偿对方损失后,尚能从另一项生意中获取比原合同可获取的更大收益,或者能避免比赔偿对方损失更大的损失时而采取的违约行为。效率违约在经济上是防止资源浪费的有效手段,由于违约金是预先确定的,所以当事人在选择违约时其实是根据其进行预测的,在这种确定预期的前提下作出的选择一般会是有效率的。根据谈判理论,在“合作博弈”情况下,合作可以是一项资源从估价低的某个人那里转移到估价较高的某个人那里。在效率违约这个过程中,由于事先已经确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即非违约方对违约方违约时造成损失的估价等于违约金,而违约方对履约的估价却高于违约金,如果双方按照违约金条款进行合作,则会产生出合作剩余,当然更符合效率原则。所以,法律应当赋予违约金以法律效力,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照违约金条款来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金与其预定金额的限制

由于各国都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所以各国均对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做了可以通过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如1994年通过的《俄罗斯民法典》第394条:“损失与违约金:

(一)如果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正确履行债务规定了违约金,只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法律或者合同可以规定下列办法:或者只允许要求违约金而非损失;或者超出违约金的损失的全额;或者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可以是违约金,或者损失。

(二)如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债务规定了有限责任(第400条),应予赔偿的违约金未能弥补的那部分损失,或除了违约金之外的全部损失,或者代替违约金的损失,均应在限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追偿。”我国合同法也在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惩罚性违约金问题

普通法系严格区分违约金和罚金,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罚金,凡是不属于预定违约赔偿的,一律无效,不得请求法院执行。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也不允许约定违约罚金,而且规定了法院可以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增减的权利,仅日本的规定不同。我们认为无论补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都具有预防功能,同时为了降低谈判成本和交易费用一般不应当对当事人的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干预,才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但在显失公平,即在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才允许法院通过当事人的申请程序进行干预。

以上就是违约金与效率违约,违约金与其预定金额的限制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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