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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含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          2016-10-19 阅读:423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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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的含义

法律中的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之后,就会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支配和处分,从而达到保全目的。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的贷款人正是看准了财产保全具有这种功能,才经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使之成为保障借款债权实现的常用的法律措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下面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

1.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但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促使不是必须提供但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但保的时候,提供但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但保的,应当驳回申请。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法邦网小编为你讲解的关于民间借贷中财产保全措施的一部分知识,如果您还有需要了解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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