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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进行举证,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贷案例          2016-10-21 阅读:123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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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于梅岚与被告张相声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6日,于梅岚因病去世,原告张聚德(系于梅岚丈夫)在整理于梅岚物品时发现了一 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于梅岚现金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张相声,2010.7.25”。此后,被告张聚德遂拿着此借条向被告张相声要求还款,但被告张相声提出其未向于梅岚借款,于梅岚只是介绍人,真正的借款人是罗贵江,并且其已还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双方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另: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了于梅岚的银行流水,未发现于梅岚与张相声发生借款阶段有较大数额的资金存取情况。

法院观点

根据交易习惯,一般是出借人先将钱款交付后,借款人再出具借条。本案中出借人于梅岚已去世,而原告只是于梅岚的亲属,并没有参与借款的整个过程,要求其举证证明于梅岚如何筹集钱款及交付钱款有失公平。虽然法院调取的于梅岚银行存取款明细难以反映借款资金来源,但不能排除于梅岚可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钱款,并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其与他人的借款事实,并不能证明其与他人的借款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张相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聚德112000元。

律师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有张聚德手中的借条为证,被告也认可其真实性。关键是应要求原告方证明支付借款的事实,还是被告方证明无借款或者已经还款的事实。

在借据真实存在的条件下,应该将该举证责任进行一次合理、及时的转换,由债务人就自己没有收到借款事实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或者证明自己已经还款。如果乙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将由乙承担败诉风险。当然,这种转化并不是完全免除甲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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