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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认定存在明显瑕疵的借条

民贷案例          2016-10-22 阅读:36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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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3月,喻某给王某写下欠条,内容为“今欠王某叁万元,定于三月底前归还”。庭审中,喻某出具被王某撕毁的收条碎片,内容为“今收到喻某20000元整。收款人:王某”。王某诉称,自己给喻某出具2万元收条后,喻某并未实际给付2万元的还款,所以自己撕毁了收条并将收条碎片扔在喻某的办公室,喻某持有撕碎的收条拒绝还款。喻某诉称自己已经返还了王某2万元的欠款,只需再还王某1万元欠款即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收条作为书证而言,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是一张被撕毁的收条,而且是被出具收条的一方当事人撕毁的。依据一般生活常理,当事人撕毁自己书写的内容,应视为是对自己书写内容和所作出意思表示的否定,换句话说,被撕毁的文字内容已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设想如当事人将自己书写的内容撕得很碎,致使客观上无法恢复文字内容,那么就更不难判断当事人这一行为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故即使被撕毁的书证的文字内容又被恢复,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当事人在故意毁灭证据,则该书证因其并不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已不具备相应的证明力。就被撕毁收条的证据来源而言,作为提交证据一方,本案中被告的说法也难于得到采信,从而也进一步削弱了该证据的证明力。被告称其在已偿还了全部欠款的情况下,又将收条交由原告,而后非但未让原告再次出具收条,反任由原告将原有收条撕毁,一而再,再而三地放弃权利,明显有违常理。相比之下,在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只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原告关于因被告未实际还款而将自己已写好的收条撕毁的解释更为合理。

律师说法

书证包含具体、明确的思想内容,易于长期保存,相对其他证据种类而言,具有直接证明性和稳定性,因此也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应用最为广泛、最为重要的一类证据。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欠条、借款协议、收条等书证通常是当事人所能提供的唯一证据,对于上述书证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定也就成为了定案的关键。书证虽具有直接证明力,真实性得到确认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直接证明并不等于独立证明,证据真实不等于当然会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书证的证明力会受到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判断书证证明力时,必须全面考察该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思想内容,如文字载体、书写格式、行文方式、词语含义等等,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该书证证据来源、形成时间、书写地点等其他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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