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主张与被告叶某因合伙买房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三次并均写有借据,其后被告每偿还原告一笔借款即收回借据,原告诉求被告尚欠其借款190000元,有借据为凭。而被告辩称,借款全部偿还原告,借据收回两张,最后一张未收回,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法院观点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其持有的借据原件和民间借贷还款后即收回借据的正常交易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案中,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可。尽管对方当事人对原告的证据提出的怀疑可能在逻辑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只要他不能推翻该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保护能够证明自己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
首先它与证据数量有一定联系。一般而言,证据的数量与证明力成正比,证据越多,就越容易形成证据锁链,其证明的盖然性程度就越高。但这个一般规律不是绝对化的,关键还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果一个直接证据与数个间接证据发生对抗,法官应当认定直接证据而否定间接证据。
其次它与证据种类有关。不同的证据种类具有不同的证明效力,如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最后高度盖然性是用概率的方式来表述的,但是法律永远不可能用数学的方法来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在错综复杂、相互矛盾的证据面前,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所以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逻辑推理和道德良知,并且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必须遵循“心证公开、合议评定、穷尽证据”这三个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高度盖然性的积极作用,以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