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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借款协议和投资协议,法院应如何认定

民贷案例          2016-10-23 阅读:85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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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薛女士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生意伙伴,2014年6月,薛女士因生意急用钱,向刘先生借了1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多次催要,薛女士均不还款。于是刘先生将薛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薛女士通过电子邮件给刘先生发了投资合作协议和借款协议,刘先生仅签署了借款协议。刘先生派去柬埔寨的代理人高先生出庭作证,刘先生仅签订了借款协议,自己刚到柬埔寨就发生车祸回国治疗,并未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15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因原告刘先生提供了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薛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因此法院判令薛女士返还刘先生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被告完成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举证义务后,原告主张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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