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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能证明借贷发生吗

民贷案例          2016-10-23 阅读:21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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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月3日,刘娜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我现在广州进货,急需5万元现金,请 你 借 给 我 并 汇 入 账 户622202151000158X X X X。我回来即还你。杨莉”刘娜见手机号码的确是好友杨莉的,二话没说便将款汇了过去。一周后,刘娜见到杨莉,可杨莉根本不提借钱之事。经刘娜提示,杨莉却坚决否认,并拉来那天在一起玩的另外三人作证,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去过广州。双方反目后,刘娜以手机短信、手机号码、汇款凭证为据提起了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娜的诉讼请求。手机短信作为一种通讯方式,工作原理是把用户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其生成、复制、存储均要借助特定电子信息设备,如果期间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均可篡改、伪造、破坏电子信息。现实中,有些骗子正是从网上购买“改号软件”后,得到账户密码,通过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站后台设置好想显示的号码进行诈骗,有的甚至不需要下载软件,就可以直接在手机里操作或通过网页直接任意改变号码、发送信息。而本案通过有关部门检测,杨莉的手机本身的确没有向刘娜发送过任何信息,且那天也确实不在广州,故刘娜存在被别人所骗的可能,不能确定系杨莉借款。

律师说法

判断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采用,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手机短信作为移动通讯营运商信号网络连接的一种新型通讯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一个指令也可轻易地修改或删除,从而有人对手机的客观性提出质疑。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讯行为。本案原告所提供的手机短信内容是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而且信息发出方的号码正是被告的手机号码。由此看来,手机短信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是毋庸置疑的。

证据的合法性。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称为证据,但是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合法性的标准应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与程序合法三层涵义,即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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