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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但是要形成完整证据链

民贷案例          2016-10-23 阅读:299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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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黄女士是“闺蜜”关系,2013年5月,李女士向黄女士借款2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较好,黄女士很痛快地借给李女士现金2万元,没有让她打借条。2014年4月份,黄女士要交保险,手头紧便在“微信”聊天时告诉李女士,希望她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元。李女士当时承诺,最近要进一笔钱,等钱到后就向黄女士账户内打钱。但一年过去了,李女士还是没有还钱,黄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2万元借款,尽管黄女士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李女士认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称自己并不欠黄女士的钱,只是双方关系较好,好意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

法院观点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可成为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显示的可能并不是双方真实姓名,照片也不用本人的,即便有转账记录,如果没有辅助信息,也不易证实借贷关系。微信聊天记录还可被删除,或因手机故障被清空,保存也具备一定难度。

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首先要保证有关证据反映出的信息,能够明确双方真实身份。如果证据有瑕疵,不能完全排除借款行为是在微信账号被他人盗用、冒用情形下发生,则证据效力大大降低。所以要明确双方身份,最好双方账号均使用真实姓名、照片,或账号关联手机号码、QQ号。还可通过以往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证实账号与当事人存在关联。或通过视频聊天,确认双方均系本人,以明确当事人间的借款行为。

双方用微信商谈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要完整保存,及时备份。聊天记录中,要有双方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借款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转账后,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做出明确回复,是否收到钱款,并约定还款期限。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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