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份,哥哥李山因病住院,向妹妹李华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过去了,李华在2014年2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李山还钱。开庭前两天,李山的女婿孙强突然来到李华家,称钱已经分两次还了,只是没收回借条而已。二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李华说了“活该倒霉”等话。法院开庭时,李山一方当庭播放录音,证明在录音中李华称李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而李华称,当时是对方要求她撤诉,她一时生气说的气话,李山根本没有还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李华手中持有借条,但从录音中可以判断李山已将3万元偿还,故判决李华败诉。李华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华的上诉。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除此以外,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还存在下述抗辩理由: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依据法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4、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可援引的条文包括法释第九条、第十条的但书部分、第十一条除外情形部分、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需要注意的是,法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类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