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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主张已还款但无法证明,法院如何认定

民贷案例          2016-10-23 阅读:61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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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霍某是东昌府区某街道一蔬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孟明,男,80后,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街道村民。孟坤,男,70后,与孟明系同村。

霍某称,2011年6月6日,孟明向蔬菜合作社借款15000元,用于种植,双方签订了《专业合作社互助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月息为12%,还款方式为本息一次清,该借款由合作社会计孟坤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霍某多次催促,孟明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霍某将孟明和孟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孟明偿还合作社借款15000元及利息。

霍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借款借据凭证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合作社会计证言一份,证明自2010年合作社成立以来孟坤就在该社当会计,孟坤撤出时未把孟明的借款存根及借款合同交接,这些手续都在孟坤手里的事实以及借款逾期后霍某多次向孟明催要的事实。

孟明则称,霍某所说的借款时间及借款的金额属实,但他已经将借款本息还了,是在法定代表人霍某的办公室里给的,他不应再承担还款义务。不过,孟明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孟坤则称,孟明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由他担保属实。但孟明已经将借款本息还了,他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孟坤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孟明向蔬菜合作社借款15000元,并由孟坤提供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孟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孟明偿还蔬菜合作社借款15000元及利息。孟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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