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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中民贷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的建议

借贷常识          2016-10-23 阅读:308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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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犯罪中民贷合同的效力

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该观点认为,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认为借款人已构成了犯罪,合同不可能有效(见《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副组长:韩延斌;成员:张颖新、王林清。课题报告撰稿人:王林清)。由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认为当事人违反的是刑事法律,系法律所禁止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2、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五合议庭调研的观点。认为,在此类借贷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在实践中的做法就是,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对民间借贷合同仅起诉借款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对于同时起诉担保人的,支持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和两高一部意见的第七条。

3、有条件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需审查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来做出认定。判断合同的效力还是要审查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必然影响合同效力,需要具体分析。尤其是有担保的时候,情况就更加复杂,在出借人并未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借款人就是犯罪分子,而出借人完全是受害者,对于这样一个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轻率地认定主合同无效,就会导致担保合同相应无效,出借人就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出借入的权益。所以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一定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进行综合判断。

二、司法实践中的建议

1、刑事诉讼进行中起诉借款人情况的处理。如案件尚在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这是源于两高一部的意见,出借人的损失,通过追赃分配的方式解决。

2、刑事诉讼中,起诉担保人的,应予受理。直接起诉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对所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起诉借款人的,对借款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对借款人的起诉,判决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因尚在刑事诉讼中,对借款人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刑事诉讼终结后,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应予受理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刑事判决书认定作为法人的借款人成立公司就是为了非法集资犯罪,因该公司没有独立于犯罪的财产,应当驳回起诉,如出借人有符合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起诉股东;其他情况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决在追缴分配财产清偿债务不足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4、刑事诉讼终结后,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予受理。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刑事诉讼总结后,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在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邦网小编为你讲解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的一部分知识,如果您还有需要了解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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