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3日, 顺庆城区的两名中年人刘吉和林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达州市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二人诉称:2014年12月1日,达州市某建筑公司因为在南充市顺庆区承建某小区二期工程,资金紧缺,遂向刘吉、袁仁和雷双借款共计1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 但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然而,由于以雷双名义所借的50万元款项实际由雷双的邻居兼好友林雅出资,现雷双已去世,经雷双的3名继承人即父亲、女儿和儿子同意,由林雅收取这笔债务。但直到刘吉和林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他们也没有收到达州这家建筑公司偿还的债务。 刘吉和林雅遂请求法院判令达州某建筑公司归还二人借款各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刘吉、 林雅要求被告达州某建筑公司归还借款共100万元及利息,举出了借条,以及转款凭证, 被告达州某建筑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成立,且林雅的可以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主张权利。2015年8月2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达州某建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5日内向刘吉、林雅各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 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和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律师说法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