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7日,被告陈某、邓某夫妻因经营生意需要向陈某全借款11万元;2010年4月20日,两被告再次向陈某全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债权人陈某全于2013年9月9日因意外身亡,此后的半年时间来,林某某、严某美、陈某荣、陈某玲作为陈某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陈某全遗留下来的借条,多次向陈某、邓某夫妻追索欠款,陈某、邓某仅还款2000元,尚欠借款15.8万元未归还,林某某、严某美、陈某荣、陈某玲便将陈某、邓某夫妻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陈某、邓某共同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15.8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债权人陈某全死亡后,四原告确实为陈某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债权并取得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随即在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办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辩理后,要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和气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四原告对两被告已归还的借款4.25万元予以认可,同时,鉴于目前两被告的经济困难,同意两被告分期归还尚欠的借款11.75万元;两被告亦深知四原告失去亲人之痛,所借款项理应归还,故自愿限在2015年6月1日前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在2016年6月1日前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在2017年6月1日前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3.75万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债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织部分,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