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5日,刘强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刘小华借款80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2013年3月1日,刘强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车辆、房屋等若干。刘小华遂向刘强的妻子谢燕主张该笔借款,谢燕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观点
刘小华可以直接起诉谢燕,因为刘强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到期,况且谢燕的继承与刘小华的债权主张存在直接的厉害关系。
律师说法
债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织部分,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
在本案中,刘小华与谢燕之间就继承与偿还债务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刘小华能以谢燕为适格被告进行起诉。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这些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这些财物中实现。那么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刘小华与债务人的继承人谢燕之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既然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起诉遗产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