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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继承人起诉债务人还款,法院该如何认定

民贷案例          2016-10-23 阅读:81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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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黄某诉称,被告杨某、周某系夫妻关系,先后于2009年8月16日、2011年4月23日和2011年8月30日分别向原告李某之女、原告黄某之母亲吕燕(已病逝)借款100000元、40000元、15000元,共计155000元。经原告亲属吕燕催款,但被告分文未还。2012年6月24日,原告的亲属吕燕不幸病逝,原告作为继承人又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5000元整,并判令被告自2012年6月24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则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周某承认原告李某、黄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155000元的事实,法院对于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杨某、周某系夫妻关系,因共同投资经营而向原告的亲属吕燕借款,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因吕燕离婚后病逝,原告李某、黄某作为债权人吕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从吕燕病逝时开始继承该合法债权。至于利息问题,因借款当时尚未约定,但自2013年年初时继承人开始主张,被告亦予认可,故应扣除给对方必要的时间,以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为宜。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自然终止。但是,债务人的死亡并不能导致债务的消灭,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因为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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