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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滚利不受保护 微信聊天记录可做借贷纠纷证据

取证方法指引          2016-10-24 阅读:49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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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利滚利不受保护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2年,自己的老朋友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时李女士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李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李女士认可确实向陈某某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李女士向陈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12年9月21日前归还,年息为15%。2015年5月8日,李女士向陈某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陈某某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陈某某欠款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陈某某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做借贷纠纷证据

借款时打欠条未约定利率,微信聊天约定能否成为证据获得法院支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却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胡某将其告上法庭,并当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9月6日,该院判决李某归还胡某欠款及按2%的月利率约定的利息。

2015年2月,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两个月后,李某偿还胡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2000元。随后,李某补写欠条一份,但欠条并未注明月利率。在此期间,胡某通过微信聊天,提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李某文字回复并同意。经胡某多次催要剩余欠款及利息未果后,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剩余借款9万元,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向胡某借款后未按胡某要求偿还足额借款本金及利息引起该案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胡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双方虽未在欠条中注明利息,但根据胡某提交的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为月利率2%,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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