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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夫妻债务承担类型,夫妻债务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与认定          2016-10-25 阅读:28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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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夫妻债务承担类型

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通常牵涉到对两则法律条款的理解。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前半部分内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上述内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借款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却转换成了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司法解释采用了“推定+除外”的立法方式。

二、夫妻债务举证责任

(一)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意味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必须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侧重于原告方。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难以举出相应的证据。而被告方(主要是举债人的配偶)如果要证明该笔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对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出证据,抗辩债权人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请。

(二)法律推定原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意味着,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法律即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难度不大,借条的落款日期或者借款的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得到很大减轻。被告方则只能对该笔债务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加以证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由该举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现实生活中该两种除外情形是比较罕见的,举债人的配偶通常难以举证证明符合“除外”之规定,不得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处举证责任侧重于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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