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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借款方能否要求逾期利息

利息计算          2016-10-28 阅读:36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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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我国继承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是以他所继承的遗产中“资产”的价格为限,对超出“资产”价格的责任不负清偿的责任。

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如:购买个人收藏的古钱、字画、书籍或用于个人旅游等等欠下的债务,还有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也是被继承人的一项债务,这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与增加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同债务无关。即使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但却用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这应划在家庭共同债务之内,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另外,继承人为殡葬被继承人而欠下的债务也应列入继承人的债务之内,因为,继承人就有义务为其殡葬,为此所欠债务,应由继承人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以免影响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债权受偿。在清偿债务时,还有一个予以重视的问题,即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也不得取消。这是我国继承法中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分割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二、借款方能否要求逾期利息

2012年5月,被告李某向原告邓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但未果。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

本文认为,被告要返还原告2万的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起诉之前,也就是2008年7月之前,被告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适合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于2008年7月日起,向被告催讨还款,此时,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返还2万的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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