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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内还款,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民贷案例          2016-10-29 阅读:33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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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市民唐明向徐欢借款50万元、借期半年,并出具借条,唐明的朋友郭金在借条上署名为其作担保。2013年5月至12月,唐明累计支付给徐欢12万元。2014年1月、2月,唐明支付给徐欢5万元。因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而徐欢没有收到全部款项,遂将唐明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并要求郭金及其妻子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徐欢、唐明对借款利息和利率进行了约定,并且徐欢向唐明出借50万元借款后,当时就收回了1.5万元利息,系变相预扣利息,本案借款的本金应当认定为48.5万元。根据双方约定,2013年内唐明支付的12万元属利息,因债务已经到期,2014年1、2月支付的5万元为本金,另郭金还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金在与王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担保责任之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莉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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