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某借钱。2012年6月13日张某某向陈某某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注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李某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了名。当日陈某某向张某某交付借款1.6万元,双方商定剩余4000元过几天交付。2012年6月16日,陈某某准备交付剩余4000元借款时,李某某向陈某某提出不愿为该借款作担保,是否同意借钱由陈某某自己决定。陈某某考虑后未对李某某的声明予以回复,仍将4000元借款交给张某某。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按规定归还陈某某借款本息,陈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虽然在2012年6月13日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被告李某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但原告当日实际交付1.6万元借款,该1.6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及从属于该借贷合同的保证合同生效,另4000元借贷合同及从属保证合同尚未生效。担保人李某某事后反悔,要求解除担保,但该意思表示未得到原告认可,被告李某某应依照生效的1.6万元借款担保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尚未实际交付剩余4000元借款时,已明确提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该4000元借款合同及从属于该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也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某某有权要求解除未生效的保证合同,故被告李某某对剩余4000元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至十九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本案中,李某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字,且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担保的方式,所以,因此认定李某某才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民间借贷担保,主合同不生效,则保证合同也不生效,跟是否事后后悔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