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无钱还用债权抵偿
2013年3月24日,陈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王某某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王某某。2013年5月15日,王某某从李某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80000元。王某某因暂时没有钱付给李某某,李某某便对王某某说:“既然陈某某欠你款80000元,此款干脆先从此货款中抵扣,等陈某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外30000元你再另外想办法。”王某某同意。随即,王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告知此事,陈某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二、债权转让效力如何
本文认为,对于王某某对陈某某享有的债权80000元向李某某转移,只要王某某和李某某之间达成协议并通知了陈某某,李某某即取得原债权人王某某的地位,对债务人陈某某享有债权,此转移并不需要经过陈某某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所谓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所谓债务转移,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可以得知,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取得担保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移。同理,债务人既可以将债务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务部分转移。但是债权人转移债权与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在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只需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既可。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则需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某向王某某借款80000元,此款王某某和李某某之间达成协议决定从王某某欠李某某的货款80000元中予以抵扣。笔者认为此系王某某对陈某某的80000元债权向李某某进行转移,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王某某已经电话通知了陈某某,虽然陈某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的转移,但此异议并不能成立,从王某某的转移通知到达陈某某时转移即发生法律效力。此转移生效后,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王某某移转于受让人李某某,让与人王某某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李某某取代让与人王某某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人。即此时,李某某对王某某享有债权30000元,对陈某某享有债权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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