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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成立后的约束力 借款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处理

民贷案例          2016-11-03 阅读:23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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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王某与被告李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徐某拖欠其借款本金50000元,故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此欠款本金及利息款。

原告王某诉称,其诉讼请求与原告王某的诉请求相同。

被告徐某未答辩。

被告李某辩称,其同意偿还此欠款,但要求延期付款。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欠据原件1份。该份证据材料载明2010年1月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自该日起按年利率10%计息的事实。欲证明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息的事实。

2、原、被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1组。该组证据材料载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欲证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3、证人李某的出庭证言。该份证据材料载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款的事实。

4、证人张某的出庭证言。该份证据材料载明原告王某到银行取款,王某称欲将该款出借给李某的事实。

5、诉讼中,本院依法对被告李某的询问笔录。该份证据材料载明二被告自原告处借款5万元用于修建幼儿园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认证,二原告对本院询问李某的笔录无异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认证。经审查,以上证据材料均具有独立证明效力无证据瑕疵,且以上证据材料所载明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无主要矛盾,故对以上证据材料所载明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生效。生效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依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按该合同约定向二被告提借款,履行了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二被告在原告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至合同约定时止。另原、被告所约定借款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且由于原、被告未明确约定该借款的具体偿还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债务,但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亦可随时向原告履行债务,故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一款(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王某、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0年1月1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息至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款。

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

阅读上文可知,成立后的借款合同对债权债务双方皆会产生约束力,如果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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