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伟兴与被告陈明亮、宋万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伟兴诉称:被告陈明亮、宋万雨夫妻于2012年8月6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1.8%。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归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16万元(按月利率1.8%从2012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7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8%另行计算),合计人民币460000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陈明亮、宋万雨于2009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2月11日登记离婚。2012年8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其共同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2月5日,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被告陈明亮于当日收到借款后又另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系其借贷合意的凭证,被告陈明亮另行出具的借条进一步证明了原告实质出借的事实,应认定为对担保借款合同的实现,且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共同偿还。现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其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明亮、宋万雨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明亮、宋万雨归还原告张伟兴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2年8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阅读上文可知,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义务,如果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时偿还借款,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