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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判断 借贷合同违约金计算

民贷案例          2016-11-03 阅读:24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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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周志江诉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张文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50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合计7008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张文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出借人周志江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逾期归还的,借款人须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行为发生时至债务了结时止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条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借条出具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文军转账交付借款50万元。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文军未按约归还借款,遂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真实性可以认定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凭证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对借款事实的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张文军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按约全面履行。现被告张文军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应按借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志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阅读上文可知,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既已成立,形成对债权债务双方的约束力。如果违反借贷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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