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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诉讼出借人的举证责任,怎样证明出借人已实际付款

民贷案例          2016-11-03 阅读:31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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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申请人曹××主张曾向被申请人李××提供借款42万元,该款项系分8次汇至李××工商银行账户,后因李××一直不偿还,曹××遂依据与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李××偿还借款42万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曹××向仲裁庭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8份,证实曾于2007年3月23日向被申请人李××汇款5万元、5月11日汇款7万元、5月29日汇款8万元、6月30日汇款10万元、7月11日汇款5万元、7月31日汇款2万元、8月19日汇款3万元、9月12日汇款2万元,以上8次汇款共计42万元。被申请人李××认可上述42万元汇款属实,但指出汇款凭证仅能证实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之间的资金交往在2007年9月早已结算完毕。经过庭审调查,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李××提供双方存折资金往来及资金交往已于2007年9月结清的证据,被申请人李××未予提交。

法院观点

申请人曹××为证实己方诉求,提交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分8次向被申请人李××提供借款42万元,从而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被申请人李××虽辩称双方有资金往来,双方之间的资金交往在2007年9月份早已结算完毕,但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李xx偿还申请人曹××借款42万元,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李××承担。

律师说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出借人应尽到下列举证责任:

(1)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2)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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