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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哪项优先,是先抵利息还是先抵本金

民贷案例          2016-11-03 阅读:135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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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0日,祝××向孙××借款22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如逾期还款,借款人应按日0.1‰支付利息,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孙××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12月2日和12月7日出具三份收条给祝××,载明分别收到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对上述三笔偿还款项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祝××称系本金,孙××则认为是在还利息。2015年1月,因余款未偿还,孙××依据借据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祝××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仲裁费。

法院观点

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25万元,双方无争议。关于被申请人偿还的三笔共计75万元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应按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鉴于双方未对已偿还的75万元性质进行约定,故该75万元应先用于抵充应付利息3900元,余款746100元再抵偿本金。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祝××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孙××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03900元并按日0.1‰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仲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祝××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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