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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赌债和民间借贷,借款被认定为赌债怎么办

民贷案例          2016-11-03 阅读:106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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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以“林焕”之名向郭××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后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未果,遂形成纠纷,郭××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林××偿还借款10万元。双方就借款用途存在争议,郭××主张系生意周转金;林××则主张是赌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借款人姓名,“林焕”与被申请人林××不符,申请人郭××称林××平时一直自称“林焕”,周围朋友都能证明;被申请人林××承认借条为自己亲笔所写,但主张借款是为偿还赌债,自己被迫无奈,故意将姓名写成“林焕”。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申请人林××主张该借贷关系系实为赌债,但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从借条内容来看,借款人姓名与被申请人林××姓名不符,但被申请人林××已承认该借条确系自己出具给申请人郭××,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说法

1、“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所以如果主张所谓的“借款”是赌债的,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3、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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