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平与被告梁秀利、殷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平诉称,被告梁秀利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188000元。当时说好随要随还,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还款。被告殷自波与梁秀利系夫妻,此款系夫妻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88000元及利息。
被告梁秀利、殷自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秀利多次向原告张平借款,经结算,被告梁秀利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张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平现金壹拾捌万捌仟元正,借款人梁秀利,2012年12月24日”,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梁秀利与殷自波于200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7日登记离婚。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秀利向原告张平借款18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梁秀利应按约偿还借款,其未按约还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殷自波与被告梁秀利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秀利、殷自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秀利、殷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平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